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036號
CTDM,114,審易,1036,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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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時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38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簡字第89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時英與告訴人王德宏
高中同學,雙方素有嫌隙。詎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5月10日1時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持帆布
縫針刺破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前輪,致車輪遭刺破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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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