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009號
CTDM,114,審易,1009,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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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欣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欣怡與告訴人宋羅鳳嬌
係婆媳,被告因告訴人對待外籍看護態度不佳而有糾紛,竟
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17時48分許,在其位
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居所,持肉錘打碎告訴人所有之
彩繪玻璃燈、彩色玻璃雕畫及玻璃燈管各1個,致上開物品
破碎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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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