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4年度,42號
CTDM,114,審原易,42,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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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哲


蘇彭敦發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一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吟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蘇彭敦發(民國0年0
月0日生)」均更正為「被告蘇彭敦發(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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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