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371號
CTDM,114,交簡附民,37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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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楊○
法定代理人 楊明勲
王憶雯
送達代收人 王憶雯
被 告 施羽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28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羽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捷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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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