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08號
CTDM,113,訴,308,202509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淳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吟秋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8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淳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