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淳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吟秋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8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淳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0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