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54號
CTDM,113,易,15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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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佳勳



輔 佐 人
即被告父親 莊明原
選任辯護人 陳令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佳勳涉犯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
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旋                   法 官 邱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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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