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22號
CTDM,113,交訴,2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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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順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順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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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