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順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順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