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14號
TYDV,114,除,31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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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請人 吳有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公告於司法院
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6號卷宗、司法院
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人 謝瑩霏 陽信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4年3月31日 40,170元 AG8142219 吳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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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