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鄭清福(即鄭盧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鄭清福(即盧秀珠之繼承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清福(即鄭盧秀珠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
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