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81號
TYDV,114,重訴,281,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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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美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楊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32,1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42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232,1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就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與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簽訂合建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二造商議於系爭土地合建完成後由被告選屋抽
籤,差額另為找補,並就找補事宜約定找補金額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32,170元,由原告以無息借款之
方式貸與被告作為找補金額之給付,被告應於借款期間屆至
,即交屋日113年1月15日起算1年屆滿時,向原告給付13,23
2,170元之無息借款。嗣於114年1月15日借款期間屆至後,
因被告並未清償借款,兩造再於114年3月17日簽訂補充協議
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約定延期借款期間自114年1月16
日起至114年6月1日,被告應於114年6月1日前付清款項,原
告同意於延長期間仍不計息。惟屆期後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
返還,被告迄今仍未還款。為此,依消費借貸、系爭契約、
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232,170元,及自114年6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雖僅有欠原告6,000,000元,因協議書有簽第2份,應以第
2份協議書為計算基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
種類及內容,且不限於民法規定之有名契約,即其他非典型
無名契約亦無不可。又依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本於自由
意思訂定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即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
旨而履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亦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
事後所能主張增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
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
爭契約、系爭協議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25頁),參以
系爭契約及系爭協議書均經被告親自簽名用印之事實,亦為
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依系爭協
議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232,170元,及自114年6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
據。
 ㈢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
,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
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
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
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雖抗辯應以第2份協議書計算找補款項云云,自應由被告
就該所辯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被告並未反證以
供本院調查及審認,是被告上開抗辯,難謂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13,232,170元,及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前開請求既經准許,其另依消費借貸、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
為同一請求,自無庸審究,附此說明。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被告聲
請函詢代銷公司之證據調查,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
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
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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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