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嘉慶
被 告 即
被 上 訴人 黃渝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撤銷贈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