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90號
TYDV,114,輔宣,9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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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鍾耀慶

相 對 人 鍾知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鍾知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鍾耀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鍾知容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因輕度身心障
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醫院)鑑定醫師陳修弘前訊
問相對人之民國114年9月8日訊問筆錄(相對人經本院點呼
有反應,回答是。能正確回答生日、平時與何人同住、現身
處醫院,但不清楚來醫院目的及輔助宣告之意義)。
 ㈣聯新國際醫院114年9月22日聯新醫字第2025090176號函暨後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
、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合併相對人的智力
功能(FSIQ=52)及適應功能考量(GAC=59),相對人目前
整體認知功能應落於中度智能不足範圍,致其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9月22日桃社師字第114555號函
暨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
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評估有輕度智能不足之情形,致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參考訪視
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父,相對人目前與其父
母同住,並有穩定從事清潔工作,日常生活均可自理,相對
人事物多由聲請人協助處理,相對人母亦會從旁協助,相對
人日常開銷多為其薪資支應,若有不足時則由相對人雙親支
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具擔任輔助人意願,且未見聲
請人有何不適合擔任輔助人之消極事由,並經相對人母陳惠
屏同意推舉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見本院
卷第4頁)在卷可參。足信聲請人當會保護相對人之權益,
並有能力擔負輔助人之職務,是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
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故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輔助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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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