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謝紅桃
謝素娥
訴訟代理人 謝榕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震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中之關於請求
分割共有物部分,茲有下列事項待補正,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確認起訴狀所列被告是否
為適格之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請執本裁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戶政機關申
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最新戶籍騰本
,若其中有已死亡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述補正事項中,如當事人已死亡者,請製作上開被繼承人
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日
期、身分別、是否繼承(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
三、承上,請確認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如被繼承人之死亡時間
為103年6月1日後,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
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請逕
向被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或陳報其姓名、身
分證字號、最後戶籍地,具狀聲請由本院代為查詢。
四、請依最新地籍謄本及戶籍謄本之記載,確認本件關於請求分
割共有物部分適格之當事人為何人,並載明正確之住居所以
利本院送達書狀及開庭通知,且若被告有未辦妥繼承登記部
分,亦請確認應為如何之聲明。
五、請提出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照片,並說明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
物、工作物、道路?如有,請於附圖上詳載其位置、占用面
積,並提出建物明細(樓層、材料、年代、用途)、面臨之
道路及臨地利用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