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711號
TYDV,114,訴,2711,2025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11號
原 告 張巧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瑞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