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584號
TYDV,114,訴,2584,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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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魏秀圓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萬8,043元(詳附表
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江碧珊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5萬7,492元 1 利息 155萬7,492元 90年5月28日 114年9月15日 (24+111/365) 10.15% 384萬2,125.81元 2 違約金 155萬7,492元 90年5月28日 114年9月15日 (24+111/365) 2.03% 76萬8,425.16元 小計 461萬550.97元 合計 616萬8,043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
,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
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
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
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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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