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 告 張麗雲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正育
廖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具狀起訴到院,惟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
,209元(計算式:26萬4,553元+169萬4,243元+7萬3,413元=203萬
2,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7
,220元,尚應補繳1萬8,148元(計算式:2萬5,368元-7220元=1
萬8,1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