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546號
TYDV,114,訴,2546,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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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46號
原 告 黃盟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長福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查
閱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
而該條第三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
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
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 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 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 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㈠依照民政局宗教科提 供之應繳檔案有102年103年104年未呈屢催無效;㈡105年至1 13年經費預算書及次年度經費預算書只有在每年1次冬至大 會發送,拒絕任何發問及動議,拒絕提供帳冊發票憑據公所 有派下員審閱!㈢107年至114年修繕祖厝七年共發費新臺幣 (下同)37,245,240元,沒有公開招標,沒有網站公布施工 細節,沒有任何存檔,拒絕提供帳冊;㈣帳目不清,以致遭 內部管理人侵吞公款近2,183,939元;㈤廣場挖一小半月池, 及其簡陋,竟浮報近260多萬,又拒絕提供設計圖及發票、 憑據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其內容並非明確一定、具體 合法、適於強制執行,難謂其已合法表明訴之聲明,其起訴 即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檢 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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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