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16號
TYDV,114,訴,241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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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家和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前於民國114
年7月29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促字第749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13,787元,算至起訴前一日
(114年7月28日)之利息、違約金(以9期為限)共66,40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68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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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