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82號
TYDV,114,訴,218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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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王珍瑛
李家銘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陳文旺
被 告 李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貳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
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
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183地號土地)、同區段188地號土地(下
稱188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回復原狀後,並將土地騰
空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土地共有人,是依原告陳報被告所
占用土地面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65,050元【計算式:(183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
60,805元×占用總面積10㎡)+(183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
值95,700元×占用總面積10㎡)=1,565,050元】;訴之聲明第
2、3、4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87,400元【計算式:(77,035+65+10,300)元=87,4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2,450元【計算式:1,5
65,050元+87,400元=1,652,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0,922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部分裁判費11,900元,尚應
補繳9,02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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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