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9號
原 告 吳政達
被 告 吳棕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擔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380
元,應繳裁判費31,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9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