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58號
TYDV,114,訴,1858,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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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陳有財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被 告 陳美金
陳美玉
黃陳美珠
陳美環
陳祈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
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列
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以下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二、應補正事項:
 ㈠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
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
關係定之。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
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
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塗銷預告登記
,係屬物權處分行為,應以該權利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
如該權利人係依繼承關係取得該預告登記權利,而尚未就相
關預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前,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就該預告
登記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命塗銷之裁判
。經查,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梁乙妹死亡後,兩造迄未就梁
乙妹於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限制登記事項)民國110年11月1日平資字
第690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梁乙妹,內容:為保全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內容依同意書),義務人:陳有
財,限制範圍:全部,110年11月3日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
人:梁乙妹」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兩造均不得處分該預告登記,而無
從由原告訴請塗銷。又原告身為梁乙妹之繼承人之一,應可
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系爭預告登記之繼承登記。且縱認無法單
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亦應一併訴請被告偕同其辦理該繼承
登記,而不得於未辦理或未併同訴請被告偕同其辦理下,逕
訴請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
 ㈡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然系爭預告登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已敘述如前。是以原告逕自提起本件
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之訴,於法未合。原告自應先補正單
獨為梁乙妹全體繼承人辦理系爭預告登記之繼承登記,或於
確認不能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該繼承登記下,為訴之追加
,聲明訴請被告偕同其辦理該繼承登記,始得認其訴請塗銷
系爭預告登記,非顯無理由。
 ㈢基上,於原告依法補正開上開事項前,其訴於法律上顯無理
由,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限
期20日命原告補正之,否則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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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