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35號
TYDV,114,訴,173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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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 告 邱文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
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均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戴邦維之剩餘財產
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元,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
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2. 正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戴邦維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如繼承人有死亡者,亦請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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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