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26號
TYDV,114,訴,152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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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6號
原 告 許長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蕭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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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