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24號
TYDV,114,訴,1524,202509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日裕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鼎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7萬4,6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65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1/1頁


參考資料
鼎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裕達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