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81號
TYDV,114,訴,1181,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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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福德祀



法定代理人 黃換青



被 告 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著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受託執行被告土地變更拆遷作業,並將
原告出售土地之履約保證專戶(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該
分行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款項交由被告處理。但被告卻未履
行契約義務,拒絕還款侵吞入己,爰依契約關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返還及加計違約金。原告並未敘明兩造契約有
合意約定管轄之情形,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
事,而被告之戶籍地址係設於新北市,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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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