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複代理人 潘天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律師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汪念瑩
訴訟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
金士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8%,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3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以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
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對原告為性騷擾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依上開
規定隱匿原告姓名、原名及筆名。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原名為○○○,出生時指定性別為男性,然其性別認同
為女性,並已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嗣原告前以△△△為筆
名出版書籍,並未揭露自身跨性別身分。然被告於111年6
月7日,在噗浪PLURK網站上,以帳號「@皇冬@女人沒有老
二」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揭露原告之跨
性別身分,並以性別錯稱方式否定原告之性別認同,侵害
原告之隱私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並已屬性騷擾行為,
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5萬元。
(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195條第1項、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2項、第28條第2項、第31條、性
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
院擇一為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雖曾發表系爭言論,然原告出版之書籍本身即與性別
議題有關,是原告係自願進入性與性別領域之公眾人物,
其隱私權應為更高程度之退讓。而性別議題討論時,發言
者自身之性別至關重要,故討論原告之性別,並未侵害原
告之人格權。再者,附表編號1之貼文中,係就原告出版
書籍所為合理評論,並非攻擊原告之性別認同,故未侵害
原告之人格權,亦不構成對原告之性騷擾。
(二)隱私權部分,被告係以網路上公開資料所為推論,並未侵
害原告之隱私權,況且因原告所撰寫書籍均與性別、跨性
別議題相關,縱使民眾知悉原告之跨性別身分,亦不至於
使原告隱私受嚴重侵害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6月7日在噗浪PLURK網站上,以帳號「
@皇冬@女人沒有老二」發表系爭言論,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言
論為證(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
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同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對他
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次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
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與加害
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系爭言論中關於指稱原告為跨女、李先生、△△△先生、
推論原告有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等語,均係與原告之性別有
關。且原告於此前均係以女性作家身分展現於公眾,顯然
被告揭露其跨性別身分,係違反原告之意願。
(四)而跨性別者因出生時指定性別與性別認同不一致,可能導
致自我認同矛盾、性別不安,並面臨社會對性別之刻板印
象與個人外貌、舉止行為不一致時之歧視與偏見,甚或遭
致不當對待。於將性別變更為與個人性別認同一致後,跨
性別者得以緩解其自我認同矛盾、性別不安,並減少社會
因對其性別刻板印象與跨性別者行為舉止不一致之負面評
價。故而對已變更性別登記之跨性別者而言,出生時指定
性別與其過往所面臨之個人心理、社會外在壓力間高度連
結,是否將其揭露應屬跨性別者個人之性別自主決定權之
一環。
(五)此等跨性別身分如由他人任意揭露,可能使其再次面臨職
場、家庭或人際關係上的困境、導致社會對其排斥或可能
有人身安全風險。足以影響跨性別者能夠以其現有性別認
同身分,於社會中同他人一般--亦即具有人格尊嚴之方式
--如常生活之狀態。是於跨性別者自我揭露前,他人任意
揭露其跨性別身分,應足已侵害其人格尊嚴。是依上開規
定,被告以系爭言論揭露原告跨性別身分,已屬對原告實
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別有關之行為,並損害原告之人格尊
嚴,而構成性騷擾行為。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
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六)被告雖辯稱系爭言論於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下,並無構成
對原告基本權之侵害云云。然原告書寫內容雖涉及性與性
別,如涉及其撰寫書籍及相關性別議題時,可認為係公眾
人物,原告自身之基本權應有一定程度之退讓,惟仍應參
酌被告言論之內容、討論議題與原告性別身分是否有關,
始能認定;易言之,如被告所述內容與性別議題無涉,原
告之基本權利自無須向被告之言論自由退讓。
(七)而依系爭言論之內容可見,附表編號1、2僅係在討論原告
所撰寫書籍之中文譯本是否難以閱讀、原告中文程度如何
,未見被告有何討論跨性別相關之公共議題。附表編號3
之內容雖有提及性別重置手術之內容,然亦無前後文可知
悉係在討論跨性別相關之公共議題,難認具有討論公共議
題之高度公益性可言,亦無提及原告跨性別身分之必要。
然被告於系爭貼文中,逕行指稱原告為先生、跨女、推論
原告有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已直接影響原告之性別自主決
定,使其私密之跨性別身分被揭露,對原告之人格尊嚴侵
害程度非輕。是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下,仍應認系爭言論
構成對原告之不法侵害。
(八)被告另辯稱其係根據公開資料為系爭言論云云。然查被告
所謂公開資料,僅係原告於變更性別前之照片、原名及高
中時之簡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53
號卷第77頁),尚無其他資訊可將該照片、原名及簡述,
與原告現有姓名、筆名相連結。被告雖辯稱照片與原告長
相相同云云。然縱使外貌上有若干相似之處,惟原告之原
名○○○,與原告為人所知之筆名△△△間,無任何一字相同,
且上開高中時之簡歷亦未見與原告現有性別身分有任何可
推知之聯結,是他人應無從僅以該照片、原名及簡歷,即
知悉原告之跨性別身分。故被告無從以此主張原告之跨性
別身分為公開資料,而予以任意揭露。被告此部分所辯,
自不可採。
(九)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揭露原告跨性別身分,於精神上可能
承受之無形痛苦、被告揭露之方式及可能影響程度、兩造
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55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10萬元
,方屬公允。
五、遲延利息
(一)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
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
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
狀繕本係於114年5月24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23頁),是被告應於114年5月25日起
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
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編號 內容 1 〔廢腐之言〕關於跨女之光李先生的芥川賞作品自譯中文版,我真的要幫它說句話。它在寫彼岸的時候是以日文去思考的,把它翻譯成中文事實上就算是作者自己都很難做,有些作品誠然是不適合翻譯的,就算是作者自己「重寫」了都一樣,我想彼岸就是這樣的書,它對自己重寫出去的中文版充滿信心,但讀者看不懂也是白搭。我想對於李先生的作品有興趣的,這本書可以買日文版,日亞有電子版,台灣的紀伊國屋也有紙本日文版,中文自譯本嘛,可能是一種對通靈的鍛鍊,有興趣的不妨挑戰看看,有中文電子書,不佔空間,想要看看一個男人如何在女人堆中上位,征服並統治女性,這本書不可不讀。 2 按照「語言才是我們的祖國」這個邏輯,△△△先生已經是個跨得很好的日本人了(茶)中文不好這件事情就請諒解吧 3 (對於帳號cottoncandyLin發文:「不好意思我比較粗魯,裡有沒有做變性手術啊?沒有做的話那他就是男的啊!」回應)cottoncandyLin:不知道,不過我們推論是有,畢竟他有申請永住,如果稅籍和護照上是男性的話應該會被知道,我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