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錦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
開補費裁定於114年8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徵諸前揭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