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龔大益
被 告 朱永江
朱逸帆
朱文昊
羅羽菲
羅彤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永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無系爭土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
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而與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4日、112年9月6日
之交易價格約分別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29,600元、101,100元
,平均每坪為115,350元【(129,600元+101,100元)/2】
,而本件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即系爭土地之1/2,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391,287元【(面積100.26平方公尺+94.12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1/2×0.3025×11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