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68號
TYDV,114,補,968,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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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廖庭偉
廖庭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契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周照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財產項目
下稱系爭不動產)及權利範圍,依如附表所示內容移轉登記
予原告等語,因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件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2 逐一陳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114年6月10日)之客觀交易價值,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原告附表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資料僅載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建物地址,其他有關土地面積及建物建號、面積、建物材質等均未記載),暨交易價值之證明文件如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 3 補正記載請求移轉面積之完整聲明後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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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