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修改和解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52號
TYDV,114,補,952,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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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高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瑀紅間請求修改和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修改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01
號和解筆錄,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28,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另原告逾期未補正請求權或形成訴權基礎,而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將遭駁回,故請原告自行查閱相
關法條,斟酌本件訴訟究否適法,以免原告繳費以後,仍因本件
訴訟於法有違而遭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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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