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85號
TYDV,114,補,68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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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廖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財產所有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
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
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
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且因原告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
,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
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本案不動產
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保
單價值準備金等)。
三、又原告提出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
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
式,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院得拒絕該書狀
之提出;又若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
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狀勾選本件起訴緣由為訴請「分割共有物」,訴之聲明卻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3萬8,72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與原告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5月6日114年度司執字第44297號函之內容可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真意應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即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甲○○、乙○○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原告儘速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已依職權分別向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取本案相關之繼承登記、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確認是否以甲○○、乙○○之被繼承人陳奕森葉玉枝葉國興、葉彭團妹、彭阿早之全部遺產為代位分割請求之標的,並提出正確之訴之聲明。 2 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44297號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原告對被告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3 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4 查報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房屋現是否仍存在。 5 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公同共有財產所有人」,請表明本件被告之完整姓名: ⑴按分割遺產訴訟固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繼承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惟債權人代位繼承人提起分割共有物遺產訴訟,自無再以該繼承人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㈠、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5號提案研討結果可資參酌)。 ⑵本件原告係代位甲○○、乙○○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無庸列其等為被告,僅列其等為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即可。 ⑶提出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上除甲○○、乙○○外之全部公同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⑷若有被告已死亡者(下稱被繼承人),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併應查明遺產管理人。又若被告係於「起訴前」死亡,請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併請確認訴之聲明須否增列「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若被告係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死亡,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⑸若有被告為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之人,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 請提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最新完整訴之聲明(請以表格方式載明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及各被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2分之1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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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