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81號
TYDV,114,補,68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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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胡陳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清萬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
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
○區○○段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11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物)
之權利範圍1/4移轉登記予原告,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於本
件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則參前揭說明系爭房地以土地公告現
值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公式計算,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9,254元【(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500元×面積1336.5平方公尺+系爭建物
現值71,764元)×權利範圍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6,199,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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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