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78號
TYDV,114,補,678,2025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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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黃弘亞
被 告 鍾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
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依原
告陳報系爭房地近兩年成交均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3萬8,00
0元,並提出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為證,又系爭房地建物
面積為30.83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8,770元(計算
式:238,000元×30.8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39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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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