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38號
TYDV,114,補,338,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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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黃美麗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黃美蓉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
告人前開第1、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規定
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即抗告人因分割所受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並按抗告人於起訴
時就系爭土地所占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之。」(臺灣高等法
院112年度抗字第8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係出於原告想要被告將桃
園市○○區○○段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000巷000號3樓房屋)及其坐落同段735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
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目的,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受利益
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因無系爭房
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
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房地鄰近社區、屋齡及樓層
相近之房地,於與起訴時間最接近之民國114年1月20日、23
日交易價格每坪各為新臺幣(下同)277,500元、242,300元
,平均交易價格為259,900元【(277,500元+242,300元)/2
】,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93.96平方公尺【750建
號建物總面積10.54平方公尺+851建號建物總面積52.68平方
公尺+陽台8.18平方公尺+雨遮0.5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7.26
方公尺(268.75平方公尺×270/10000)+14.78(7038.2平
方公尺×21/10000)】,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
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7,387,112元(93.96平方公尺×0
.3025×259,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87,1
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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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