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08號
TYDV,114,補,30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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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劉讚輝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訟
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0,199元(
面積42,462.34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900元/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8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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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