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1號
TYDV,114,補,161,202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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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張亜滿
張麗雲
張麗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亜滿
被 告 張逢甲
張容生
張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1,107,00
0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21,000元(1,107,000
元×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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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