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潘姿陵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