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15號
TYDV,114,補,131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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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5號
審原告 魏美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8號確定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
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
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書狀內表明「應於如何程度
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亦
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再審聲明,並依再審
聲明繳納裁判費(如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全部,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9,0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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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