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08號
TYDV,114,補,1308,2025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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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劉伉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順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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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