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林劍銘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郭宜函律師
彭聖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貽鈴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63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