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邁墾工程行即楊永良
圓成營造廠即王覺明
磐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爰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3,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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