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89號
TYDV,114,補,1289,2025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邁墾工程行楊永良


圓成營造廠王覺明


磐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爰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3,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
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