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34號
TYDV,114,補,1234,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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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魏語婕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趨文等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6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91,73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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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