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07號
TYDV,114,補,120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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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劉儒翰律師
被 告 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壽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44元(計算式:請
求本金575,7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9日止
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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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