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04號
TYDV,114,補,1204,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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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謝桂姬
被 告 劉桓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桓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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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