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張成君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澤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0,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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