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劉彥彤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珈瑜即劉珈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5,
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