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悅灣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又原告前曾
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4年度桃司簡調
字第86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
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
裁判費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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