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大熊哥美語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愛立刻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確
後被告姓名是否應為陳韻帆即陳「葟」鈺?如是,請具狀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到院,特此裁定。又原告提出之
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
於規格之書狀,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經本院定期間通知
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