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源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明
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泌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5,8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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