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蔡樹彬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依玲間合夥結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76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